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52號聲 請 人 張子崗代 理 人 吳臾夢律師相 對 人 張振寬上列聲請人為原告劉素宇與被告張振寬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子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原告劉素宇之長子,原告劉素宇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提起與被告張振寬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訴訟後,嗣後於100年8月11日因病死亡,原告先前已有委任吳臾夢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無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當然停止訴訟問題,為此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其原告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等語,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狀、原告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