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2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夏岳芝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上門間因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