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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59號原 告 簡文璧被 告 阮青竹上列當事人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100 年度家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0年8月30日送達,原告迄今並未補正,依前揭法條,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裁判日期: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