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70號原 告 曾月雪代 理 人 陳建中律師
翁松谷律師吳春美律師被 告 王毓榮上 一 人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范雅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係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婚字第17號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訴訟(下稱前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今查明前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婚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家上字第44號判決、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1 號裁定確定,有該等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誤,則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揆諸前開規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