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原 告 黃沛呈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被 告 鄞義俊
鄞義賓鄞芳薰鄞義煌鄞芳惠鄞芳麗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複 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 4 月
25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 5 月 10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