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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原 告 黃沛呈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被 告 鄞義俊

鄞義賓鄞芳薰鄞義煌鄞芳惠鄞芳麗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複 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 4 月

25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 5 月 10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