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21號抗 告 人 陳香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柔宇、陳柔序、陳建谷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