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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26號原 告 蔡慧君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被 告 蕭景太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方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所謂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係指專屬夫妻共同之住所地而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係在台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後亦共同居住於台北市○○區○○路2段1號12樓,此有原告提出之結婚書約、戶籍謄本等件足參,足見兩造夫妻共同之住所地,及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台北市士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專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