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28號原 告 申寶蕾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被 告 吳以倫
何惠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王鉉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