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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小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小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曾菊被 上訴人 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岷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5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 條之25、分別訂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 1款至第5 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情形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著有28年上字第1515號判例可據。

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依民國97年第4 次會議記錄認為

管理費收取標準,為每坪新台幣(下同)50元再加計700 元,惟被上訴人曾於97年10月24日函覆本院民事庭(下稱系爭函文),謂本大樓管理費之收費標準係以住宅性質收取,每坪以50元計算,上訴人即據此主張管理費每坪應為50元,惟原審判決並未說明何以不採認系爭函文,而採信前揭被上訴人會議記錄,參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47號判例,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6款(舊法)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云云。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萬56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形式上指摘原審違背最高法院43年台上

字第47號判例之判決違背法令,應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其提起上訴,程式即屬合法。

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

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所明定(現行法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其內容如何,與應證事實之關聯如何,以及取捨之原因如何,如未記明於判決,即屬同法第466條第6款(現行法為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47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系爭函文,主張管理費收費標準係以住宅性質收取每坪50元計算,被上訴人每月溢收管理費583元,請求返還自84年7月起至98年2 月止溢收之管理費9萬5612元云云。然原審判決第3頁第2至7行記載:「…原告(指上訴人)雖執被告(指被上訴人)上開函文主張管理費有溢收情事,惟管理費收取標準應以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依約決議並於各住戶間一致採行者為準,上開函文內容既與實際管理費收取標準未盡相符,自不應許原告據以請求退費,致與各住戶間公平分擔管理費之理相違。」等情,已明白揭示原審不予採認系爭函文之理由。況證據之取捨、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捨並不違背法令,即不容當事人以採證不當為指摘。則上訴人上訴理由所載,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予以指摘,原審法院為判決時,業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經核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並無不當。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審未說明不採信系爭函文之理由,而認原審有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自不足採。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依其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