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5號原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潘玥竹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並附相關證據:①景觀二標公6公園玻璃水牆,原先施工費若干?②民國96年1月11日第一次變更設計後,施工費變為若干?③97年4月15日第二次變更設計後,施工費變為若干?④承包商建濠源公司就玻璃水牆工項,總共領取施工費若干?⑤被告於100年7月20日開庭時表示,原告因第一次變更設計遭
罰款新臺幣(下同)85,822元,罰款內容為何?
三、被告於辯論狀第4頁表示因原告給付遲延致受有833,067元損害,請具狀詳細說明其理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