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董惠平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複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趕工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趕工費用應否扣除工期壓縮後原告所減省之支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