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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董惠平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複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趕工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丁育群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3 年1 月14日變更為丁育群,嗣於103 年1 月22日判決後,被告於103 年3 月3 日提起上訴並提出行政院103 年1 月14日院授人組字第0000000000號令為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請求趕工報酬
裁判日期: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