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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神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律師複代理人 蕭冠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