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神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律師複代理人 蕭冠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神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律師複代理人 蕭冠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