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84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李惠貞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期延展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