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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0號原 告 黃健中即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規劃設計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