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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5號原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6條無因管理、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28 萬376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起訴狀在卷,查被告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段○○號7 樓之1,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原告雖提出工程合約書,惟原告並非依工程合約書約定為請求,自無工程合約書有關管轄法院約定之適用。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