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4號上 訴 人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騰機電有限公司因民國100 年度建字第
304 號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1,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