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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5號原 告 黃石福被 告 育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雪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裁判日期:20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