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抗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21號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相 對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0 年7 月25日所為之100 年度仲執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程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作成98年度仲聲孝字第114 號仲裁判斷書(下稱系爭仲裁判斷),並於同年6 月20日作成仲裁判斷更正書,相對人於收受系爭仲裁判斷、更正書後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以100 年度仲執字第6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抗告人業已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本院100 年度仲訴字第8 號),且系爭仲裁判斷主文與理由欄均無相對人於仲裁程序中縮減請求為535 萬8,491 元(含稅)之記載,理由欄關於抗告人尚應給付工程餘款547 萬8,343 元(含稅)(計算式:1,047 萬8,343 元-500 萬元=547 萬8,343 元),亦即相對人請求抗告人給付工程尾款521 萬7,471 元(未稅)、547萬8,343 元(含稅)為有理由之計算及論述,亦與主文記載之「521 萬7,470 元(未稅)」完全相符,並無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之情事,系爭仲裁判斷之仲裁庭竟作成更正書,將主文欄「521 萬7,470 元(未稅)」之金額更正為「510 萬3,325元(未稅)」並重新計算,理由欄之計算及論述亦更正為保留餘款1,047 萬8,343 元,扣除抗告人暫借款500 萬元,惟相對人於仲裁程序中減縮請求為535 萬8,491 元(含稅)之旨,並認抗告人尚應給付工程餘款535 萬8,491 元(含稅)、510 萬3,325 元(未稅),顯係就同一事件重新判斷,系爭仲裁判斷、更正書顯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且因系爭仲裁判斷實逾越相對人仲裁請求之範圍,亦已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有仲裁法第38條第1 款所定不得執行之事由,原審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按仲裁法第52條規定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令有規

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而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仲裁法並未特別規定其程序,則關於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應依非訟程序,就系爭仲裁判斷形式上有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情形予以審查,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關於仲裁協議標的爭議或範圍之實體爭執,應由當事人另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資解決,此觀諸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明,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臺抗字第1019號裁定意旨可參。又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法院應駁回執行裁定之聲請,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仲裁法第38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

經查,關於系爭仲裁判斷之仲裁庭能否於作成仲裁判斷後,另

以仲裁判斷更正書就相對人於仲裁程序減縮請求為更正一節,固有疑義,惟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既為: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8,657 萬9,450 元(含稅),其中510 萬3,325 元(未稅)及其中730 萬841 元(未稅)均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抗告人翌日起,其中3,328 萬4,400 元(未稅)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抗告人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此而言,縱如抗告人所述,相對人仲裁請求之範圍為「510萬3,325元(未稅)」,未經更正前之系爭仲裁判斷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但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既未逾相對人仲裁請求之範圍,且形式上觀之,除去前述逾越部分後之其餘原審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裁定部分,仍可成立,是抗告人以系爭仲裁判斷有仲裁法第38條第1 款所定更正書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系爭仲裁判斷逾越相對人仲裁請求之範圍及仲裁協議之範圍等事由云云,為無理由。綜上,原審依形式上審查後裁定系爭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顯有違誤,求予廢棄云云,自無足採,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鄭昱仁法 官 邱蓮華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