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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4號原 告 卓宏偉被 告 仕誠專利事務所林志青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專利案委任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名稱、事務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補繳裁判費。而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7日由原告收受,原告雖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20萬元,然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及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