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許章賢上列聲請人聲請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許章賢即財團法人鄭南榕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財團法人鄭南榕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記錄。
四、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