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洪善群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論壇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論壇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論壇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論壇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於民國74年8 月22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9 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經本院於100年2月15日核准變更登記(100證他字第137號,登記簿第48冊、第45頁第1124號)。茲為使基金會組織章程更完善,於100年5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於100年7月4日以北市觀行字第100307329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組織章程第2條及第13條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論壇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有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100年7月4日北市觀行字第10030732900 號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 條至第13條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