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李秀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陳效彭、黃弘毅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陳嘉明、葉惠珠及全體董事最近之戶籍謄本。
㈣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㈤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㈥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董事之現況,如最新一屆董事會董
事任期之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