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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李秀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陳效彭、黃弘毅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陳嘉明、葉惠珠及全體董事最近之戶籍謄本。

㈣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㈤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㈥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董事之現況,如最新一屆董事會董

事任期之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