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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會如無代表董事,不能為

本件聲請人。請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說明該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會之關係。

㈢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

㈣說明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董事

有幾人?之前董事有幾人?其姓名?現不能行使職權之董事有幾人?其原因(應附證明)?並提出所有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說明財團法人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會之組織須為如何之

變更?理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