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8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杜美霞代 理 人 李元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金元吉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杜美霞、王天一、陳瑞元之戶籍謄本。
㈢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㈣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第4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之
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