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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消債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正平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附表:

1、聲請人99年全年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全年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3、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

5、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之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6、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