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周慕莎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馬思齊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依法定程式重新填載並提出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與債權人第一銀行之房屋貸款契約、與債權人永豐銀行、大眾銀行、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樂事購國際有限公司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七、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九、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