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3號原 告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萬7232元,惟查,本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8萬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6萬、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1022萬,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56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萬7232元,尚欠新臺幣 5萬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