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3號上 訴 人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鴻堯因100年度消字第33號請求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6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萬8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