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3 月17日所為之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