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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2號聲 請 人 黃志堅代 理 人 張國權律師相 對 人 黃家棋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99年度拍字第39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坐○○○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4257建號即門牌號○○○區○○街○○巷○○號4樓之1房屋,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2405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並已就上述不動產為查封、鑑價之執行程序,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00萬元,然據相對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即借據、支票等證物,均記載相對人僅貸出200萬元,且支票之發票人為訴外人黃志宏,亦非聲請人,相對人主張執行債權金額為300萬元,即乏依據,聲請人據此已向本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42號),請求(1)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405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金超過200萬元之範圍,應予撤銷。(2)確認兩造間於99年3月3日成立200萬元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3)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有坐○○○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4257建號即門牌號○○○區○○街○○巷○○號4樓之1房屋於99年3月8日設定登記債權額300萬元之抵押權,於超過200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4)相對人應辦理上述抵押權登記內容變更,將債務人由聲請人變更為黃志宏。聲請人既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405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有所明文。次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惟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而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判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405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42號)之事實,有各該事件卷宗可據,自可信為真實。然查,相對人係執本院99年度拍字第39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執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上述不動產,已如上述,又聲請人並不爭執上述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即本院99年度拍字第39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僅係爭執上述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200萬元,而非相對人主張之300萬元,且聲請人僅係設定義務人,非債務人,有聲請人之聲請狀可據;據此,相對人所有之上述抵押權既確實有擔保債權存在,相對人執本院99年度拍字第39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強制執行上述不動產之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4051號拍賣抵押事件受理並進行查封、拍賣程序,執行程序並無違誤,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聲明亦未請求就上述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全部撤銷,故聲請人提起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縱屬勝訴,亦無因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債務人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情形,要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得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未符;是本院認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4051號拍賣抵押事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