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1號聲 請 人 賴健明
張金娥
樓李季謙李怡瑾共同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先治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40,518.3元,折合新臺幣為682,778元【140,518.3×4.859(聲請時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682,77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