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1號抗 告 人 黃先治相 對 人 賴健明
張金娥
樓李季謙李怡瑾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