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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衛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衛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自其18歲時,即有誇大妄想、憂鬱情況及自殺意志,多次住進台大醫院治療因無病識感,未規則服藥,經診斷聲請人近一個月來,睡眠減少、易怒、化多,不斷向家人要錢,寫訴狀及到處打電話報警或打到總統府,入院前曾至奶奶家騷擾,入院後不斷表示要告醫生、警察和家人,言談誇大,缺少病識感和現實感,也曾經到憲兵隊騷擾,在學校叫老師下跪,民國100年4月27日因叫奶奶下跪、攻擊父親而被送至本院住院,經醫院及家人評估後認為不適於出院,故申請強制住院,經強制住院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決定通知書審查通過後,強制住院,除繼續接受各種藥物及認知行為治療等情,此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100年6月20日北醫松字第10031433600 號函附病歷摘要附卷可稽。綜上可知,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