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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價調整補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3,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