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管金定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彭文徵
謝志薇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