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被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法定代理人 李鍾桂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應補正系爭2042建號第三至五層、第一至二層、騎樓及平台使用部分、地下一至三層之建物(含坐落土地),於民國99年12月30日之買賣交易市場客觀價格證明,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尚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