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被 告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法定代理人 洪健昭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二十地號、二十之二地號土地上二0四二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二0七、二0九、二一九號第六至八層、第一至二層、騎樓及平台使用部分及地下一至三層)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暫依第二項聲明部分先繳納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