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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簡水永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李沐洋、高進旺、鐘玉美、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及魏錫萍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分別與被告李沐洋、高進旺、鐘玉美、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及魏錫萍等6人間之債權不存在(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並就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4418號強制執行事件99年11月24日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聲明就被告李沐洋、高進旺、鐘玉美、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魏錫萍6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4418號強制執行事件99年11月24日分配表中,按其分配次序所應受分配之金額(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予以刪除後,再將原告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2,833,641元之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並據以減少被告李沐洋、高進旺、鐘玉美、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及魏錫萍所分配之債權額(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而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核定後共計為63,056,222元,而關於附表編號2、3之請求部分,既係根據附表編號1之請求為前提,彼此應屬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前述編號1部分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共為63,056,222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編號│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備註 │├──┼───┬───────────────┼────────────┼───────┤│01 │(1) │ 確認被告李沐洋對被告偉祥營造│11,955,000元 │原告編號2及3之││ │ │ 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本票債權及清│ │請求,均係因否││ │ │ 償票款債權不存在。 │ │認各被告對編號││ ├───┼───────────────┼────────────┤1(1)至(7) ││ │(2) │ 確認被告高進旺對被告偉祥營造 │2,848,180元 │之債權存在而來││ │ │ 有限公司之給付工程款債權不存 │ │,故編號1至3之││ │ │ 在。 │ │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 │(3) │ 確認被告鍾玉美對被告偉祥營造 │①6,000,000元 │77條之2第1項後││ │ │ 有限公司之二件清償債務債權、 │②9,500,000元 │對之規定,應依││ │ │ 二件假扣押債權及支付命令債權 │ │其中價額最高者││ │ │ 不存在。 │ │,即編號1之訴 ││ ├───┼───────────────┼────────────┤訟標的價額計算││ │(4) │ 確認被告高良福對被告偉祥營造 │18,033,993元 │ ││ │ │ 有限公司之清償債務債權不存在 │ │ ││ │ │ 。 │ │ ││ ├───┼───────────────┼────────────┤ ││ │(5) │ 確認被告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對 │7,268,362元 │ ││ │ │ 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之給付工 │ │ ││ │ │ 程款債權不存在。 │ │ ││ ├───┼───────────────┼────────────┤ ││ │(6) │ 確認被告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2,550,687元 │ ││ │ │ 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之清償 │ │ ││ │ │ 債務之債權不存在。 │ │ ││ ├───┼───────────────┼────────────┤ ││ │(7) │ 確認被告魏錫萍對被告偉祥營造 │4,900,000元 │ ││ │ │ 有限公司之清償債務之債權不存 │ │ ││ │ │ 在。 │ │ ││ ├───┴───────────────┼────────────┤ ││ │ 共 計 │63,056,222元 │ │├──┼───────────────────┴────────────┼───────┤│02 │被告李沐洋等7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418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99年 │編號2(8)至(││ │11 月24日之分配表中,下列債權金額應予刪除,不准列入分配: │15)之聲明與編││ ├───┬───────────────┬────────────┤號 3之聲明應均││ │(1) │分配次序2被告高進旺執行費優先 │22,785元 │係對分配表異議││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22,785元 │ │之聲明,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 │(2) │分配次序3被告鍾玉美執行費優先 │48,000元 │原告主張因變更││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48,000元 │ │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為標準││ │(3) │分配次序4被告鍾玉美執行費優先 │124,000元 │定之。亦即本件││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124,000元 │ │應以編號 3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編││ │(4) │分配次序5被告金財福企業有限公 │58,147元 │號2(8)至(15││ │ │司執行費優先之債權原本新台幣 │ │)及編號3訴訟 ││ │ │58,147 元 │ │標的裁判費計算││ ├───┼───────────────┼────────────┤之基礎。 ││ │(5) │分配次序6被告李沐洋執行費優先 │95,568元 │另編號2(1)至││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95,568元 │ │(7)並非分配 ││ ├───┼───────────────┼────────────┤表異議之訴之訴││ │(6) │分配次序9被告中國捲門鐵工有限 │20,405元 │訟標的範圍,屬││ │ │公司執行費優先之債權原本新台幣│ │另一訴訟標的,││ │ │20,405元 │ │此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應另為計算││ │(7) │分配次序10被告高良福執行費優先│144,271元 │。 ││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144,271元 │ │ ││ ├───┴───────────────┼────────────┤ ││ │編號2(1)至(7)合計 │513,176元 │ ││ │ │ │ ││ ├───┬───────────────┼────────────┤ ││ │(8) │分配次序14被告高良福清償債務之│參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 │ ││ │ │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18,033,993元│441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 ├───┼───────────────┤件99年11月24日分配表,編│ ││ │(9) │分配次序15被告高進旺工程款普通│號2(8)至(15)可分配之│ ││ │ │債權原本新台幣2,848,180元 │金額共為2,867,719元 │ ││ ├───┼───────────────┤ │ ││ │(10)│分配次序16被告鍾玉美清償債務普│ │ ││ │ │通債權原本新台幣9,500,000元 │ │ ││ ├───┼───────────────┤ │ ││ │(11)│分配次序17被告鍾玉美清償債務普│ │ ││ │ │通債權原本新台幣6,000,000元 │ │ ││ ├───┼───────────────┤ │ ││ │(12)│ 分配次序18被告金財福企業有限 │ │ ││ │ │ 公司工程款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 │ │ ││ │ │ 7,268,362元 │ │ ││ ├───┼───────────────┤ │ ││ │(13)│ 分配次序19被告李沐洋票款普通 │ │ ││ │ │ 債權原本新台幣11,946,000元 │ │ ││ ├───┼───────────────┤ │ ││ │(14)│ 分配次序22被告中國捲門鐵工有 │ │ ││ │ │ 限公司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 │ │ ││ │ │ 2,550,687 元 │ │ ││ ├───┼───────────────┤ │ ││ │(15)│ 分配次序23被告魏錫萍清償債務 │ │ ││ │ │ 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4,900,000元│ │ │├──┼───┴───────────────┼────────────┼───────┤│03 │請准將債務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滯欠原告│2,833,641元 │ ││ │新台幣2,833,641元之債權列為優先債權, │ │ ││ │對被告李沐洋等7人所分配之債權額,應減 │ │ ││ │少2,833,641元,並請將其減少之金額 │ │ ││ │2,833,641元,改分配給原告。 │ │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