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陳盈守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告 張棟樑被 告 盧新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新臺幣5,65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