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告因本件請求所得受利益之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