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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李金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罔市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請求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1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