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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洪愛蘭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複代理人 張樵被 告 洪耀堂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計算式:573,173元×33.0579平方公尺=18,947,8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