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郭寶鑾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確認當選有效之訴事件,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18日當選臺灣導遊協會理事長有效之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倘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