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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施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間請求勞保老年給付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萬2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日期:20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