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萬3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