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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張青霖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起訴狀應記載之事項。特別應載明本件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法補繳本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