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展延工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僅有劉雅洳律師之印文,未有原告委任劉雅洳律師之委任狀,是劉雅洳律師是否受原告代理起訴,仍有疑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444,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960元,另應提出原告委任劉雅洳律師之書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