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王桂森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訴請確認本院83年度促字第19837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無效,並原告對被告之債務不存在;第2 項聲明則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其因上開支付命令經強制執行程序扣押其薪資新臺幣(下同)94,532元。應認前開訴之聲明對原告而言可得之利益核屬同一。而本件原告對被告主張不存在之債務金額,依其起訴狀所載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所發強制執行命令述及之2,045,080 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045,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