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鐘國華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僱傭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